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:周文彪)業務員勤勤懇懇工作8年,辭職時被告知應歸還15萬多元“擔保消費款”,這就是傳說中的“吃不完兜著走”?法院會怎么判?來看本期案例。
小西于2011年入職湘潭某酒店,擔任營銷代表,工作職責是推廣酒店的餐飲、住宿、會務等服務。入職之初,小西每月底薪為1250元,提成按銷售額的3‰計算。若銷售款未收回,酒店則停發小西提成,其綜合月收入一般不超過四千元。
酒店規定,由營銷代表擔保未能當場收取的客戶消費款,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營銷代表的擔保權限:入職一年以內的員工為4萬元,入職一年以上的員工為6萬元。小西在職期間,簽署的《掛賬擔保單》有41張,每張擔保單上均統一印刷有“本人愿意承擔因被擔保人未付消費款所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保證”。2018年年底,小西主動申請離職。2019年4月12日,小西向酒店出具《回款承諾書》,承諾“對擔保消費款158741元催促回款到位,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回款,由本人負責償還”。因小西一直未償還擔保消費款,酒店起訴了小西,要求小西按照《回款承諾書》載明的還款義務償還欠款。
法院判決
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酒店和小西之間是否存在保證關系。
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審理認為,保證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,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,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,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,它是主債權、債務合同的從合同,前提是民事活動體現平等性,而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,否則就不是民事保證。在本案可確認兩個事實:一、客戶掛單消費,是該酒店銷售人員工作中需要經常面對的情況;二、銷售人員需要為客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,這是普遍而非個別情況,酒店方甚至發文予以規范。此外,結合銷售人員的提成與酒店每月綜合收入情況,員工個人承擔“連帶責任保證”后,并未獲取明顯高于同行業其它企業同類人員的待遇。員工顯然缺乏為不具有親屬、朋友等特殊關系的普通客戶的欠款提供擔保的動力。因此,員工承諾為客戶欠款承擔“連帶責任保證”,是員工沒有選擇余地的擔保,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擔保,實際是一種督促履行的經濟責任制。酒店、小西不存在民法意義上的擔保,不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。此外,小西已經向酒店提交了拖欠賬款的客戶信息、債權憑證,并協助進行催收。酒店完全可以自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,并要求小西給予必要的配合,酒店不得將自身商業風險轉嫁至小西。據此,雨湖區法院依法駁回酒店的起訴,酒店和小西雙方均未提出上訴。
法官說法
部分崗位工作性質與應收賬款關聯度較高,如業務員、財務等。不少公司為督促員工催收應收賬款,要求員工統一簽訂《保證合同》,并對應收賬款承擔保證責任,這實質是企業將本應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轉嫁至員工。
從表面形式看,該類“保證”具有保證特征。然而,在簽訂《保證合同》時,員工只有按照公司要求簽訂或因拒絕簽訂而被迫離開公司兩種選擇,并未遵循平等自愿原則,不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。
在簽訂《保證合同》后,員工為應收賬款提供擔保,承擔了擔保風險,卻未獲取特殊個人利益,這明顯只有付出,沒有收獲。在應收賬款未能收回時,不應由員工承擔保證責任。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,不僅要提升自身盈利能力,也要保障員工合法權益。
一審:李林俊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責編:李林俊
來源:湖南法治報